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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职工遗属待遇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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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死亡职工遗属待遇的审批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 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5]23号); 2、关于桂政劳险字[1995]23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8]63号); 3、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18号)。补机关事业单位的文件依据。 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4]100号)。 5、区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桂人薪 [1995]2号)。 6、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含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
所需材料: 1、《南宁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名册表》 2、死亡证明; 3、火化单; 4、死亡职工的档案; 5、劳动保险登记卡; 6、死亡职工遗属的户口本; 7、遗属居住地证明; 8、学生证、学校证明。 9、企业离退休职工在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应实行火葬(国家宗教、民族政策允许不实行火葬的少数民族除外)。如死者原籍属土葬区,回原籍居住满两年以上,并在土葬区域内死亡的,可以实行土葬,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
审批程序: 1、单位填制《南宁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名册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办理离退休职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审批、待遇标准的核定,供养登记。 2、单位持《南宁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名册表》、死亡证明、火化单、劳保卡、户口本、单位证明复印件及一张死亡职工遗属的免冠照片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所业务科办理死亡职工养老待遇核消、供养救济费给付手续,领取死亡职工遗属供养救济证。
工作时限: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即来即办、特殊情况不超过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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