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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须知
【2009-06- 08】 【作者/来源 / 】
   一、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提交材料:
  (一)《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从事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复印件;
  (四)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健康状况证明的内容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卫健字[89]第5号)原件、复印件;
  (五)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六)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八)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二寸彩色证件照三张。
  三、文件依据:
  (一)《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02号)。
  四、办理部门: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
  地址:市桂春路南二里劳动保障大厦九楼913室
  联系电话/传真: 0771-5505389
  五、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在被聘用的台、港、澳人员来邕15天内,持有关证件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就业证,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聘用单位将所需要的材料报送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培训就业科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批。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将材料退回申请人,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证件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终结审核,并将不予办理的意见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同时将有关材料退回。
  就业证只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许可证工本费:10元/本(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证号25109003)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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