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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职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
    (二)许可对象:1、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职业中介服务的非经营性组织;2、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职业中介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三)设定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四十一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三十八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章。
    (四)许可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明确的业务范围;3、分别有2名以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职业指导和财会专职工作人员;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5、有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许可数量:无限制
    (六)许可费用:不收费
    (七)许可时限: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3、办公和服务场所使用权证明;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机构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履历表及相关学历、职业资格证明资料(其中职业指导人员和财会人员的资格证需附原件);7、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和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主办单位的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审批程序:1、领取资料。申办机构到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领取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有关资料;2、申报。申办机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有关申请材料(注:申请材料先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资料齐全后,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核准发证。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办机构场地、资金和人员情况进行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职业中介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4、办理工商、税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凭《职业中介许可证》,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正式营业;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到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备案。
    (十)办理单位:南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地点:南宁市桂春路南二里劳动保障大厦7楼,联系电话:0771-550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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