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一)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二)许可对象:社会组织或个人
    (三)设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
    (四)许可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技能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具有符合设置标准要求的办学场地、资金、设备设施、师资力量、教学管理人员和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以及各项管理制度;
    (4)如举办者户口为南宁市外广西境内的,还需举办者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南宁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内填写意见;举办者为省外户口的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五)许可数量:无限制
    (六)许可费用:不收费
    (七)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1)筹设阶段须提交的材料
    举办者须提交筹设申办报告,内容应包括: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培训专业、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及金额等。
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办的批复。
    (2)正式设立阶段须提交的材料
    A)填写《南宁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B)筹建批准书;C)筹建情况报告;D)申办单位的法人资格复印件或举办者个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E)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5人以上)花名册;F)办学场地、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产权证或租赁合同);G) 校长、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财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花名册(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拟任职务或任教科目、专职或兼职):H)拟办培训机构的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I)有关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卫生安全消防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J)拟开设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K)联合办学的,还需提交联合办学的有关协议书;L)其他有关材料。
    (九)审批程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doc
    (十)办理单位: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点:南宁市桂春路南二里劳动保障大厦9楼,联系电话:0771-5505389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版权所有 ©
E-mail:laodonginfo@nanning.gov.cn  电话:5505399
 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