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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旧)
    一、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二、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条件:
    (一)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工作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审批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需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说明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原因、工种名称、员工人数及实施意见);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员工人数、产品名称、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等情况);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与员工和工会协商情况;
  5、企业的作息制度(如轮班工作制度)
  6、企业的管理制度;
  7、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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