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凡在2005年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三年时间的政策优惠。

1、如何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一)申领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1、协议期满出再就业中心、但仍未再就业的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已领过失业保险金,尚未再就业的原市属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必备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2、户口簿及复印件1份;

3、四张一寸近期免冠同底照片;

4、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5、向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的书面申请;

6、填写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

 下列人员还需提供:

1)协议期满出再就业中心但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需提供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

2)原市属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本市《失业证》。

3)纳入全国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中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需要再就业的人员,需提供领取安置费的协议材料和复印件以及本市《失业证》;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本市《失业证》和由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及复印件。

(三)工作流程

1、个人申请。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所需的证件、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

2、核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所辖社区张榜公示核实,核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生活情况。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定后,将所有证件及材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同时将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基本情况报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审批、发证。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然后,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通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发放《再就业优惠证》。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发证工作。《再就业优惠证》需加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钢印方可生效。 

未设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已关闭破产的矿区企业,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其失业人员可通过矿区留守工作处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2、《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发[2003]7号);

3、《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南发[2003]9号;

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南劳社字[2003]4号。

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3号;

 

2、《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一)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指定专人,设置专门窗口负责《再就业优惠证》的办理工作。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负责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审批的有关材料建立台帐予以妥善保存。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要造册登记,由领证人本人持居民身份证签字认领。

    (四)《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由发证机构实行微机管理。

    (五)《再就业优惠证》编号。编号由自治区统一规定,编号由“市(地)代码”、“县(区)代码”、“顺序代码”和“申领对象代码”四部分共11个数字及1个英文字母组成。

从左至右第1-4位数为南宁市4501;第5-6位数表示县(区)代码:02兴宁区、03新城区、04城北区、05江南区、06永新区、21邕宁县、22武鸣县;第7-11位数表示核发顺序编码,从00001-99999;“申领对象代码”中,以“A”表示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B”表示市属国有企业失业人员,“C”表示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D”表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六)持证人对《再就业优惠证》要妥善保管,遗失不补。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交由用人单位保管,再次失业时,由退工单位将《再就业优惠证》交回持证人保管。

(七)《再就业优惠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违者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取消今后申领《再就业优惠证》资格。

(八)失业人员享受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由有关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做详细记录。

监督、举报和投诉电话:587010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

政策依据:

1、《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南劳社字[2003]4号。

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3号;

 

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免收费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交如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9)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

 

4、小额贷款政策

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提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贷款额度在2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限期不得超过一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帖息,展期不帖息。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

 

5、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扶持政策

1)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职工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a) 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b) 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c)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d) 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6、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为三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

 

7、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优惠政策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对有开业条件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提供项目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

 

8、下岗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市财政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

上述各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止。

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在全区范围内有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

2、《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南发[2003]9号;

3、《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南劳社字[2003]4号。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版权所有 ©
E-mail:laodonginfo@nanning.gov.cn  电话:5505399
 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