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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急剧攀升的问题及建议措施
来源:  2008-07-11
    今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先后实施后,由于受案范围扩大、仲裁职能增加、申诉时效延长和审理期限缩短和自治区、城区两级仲裁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向市级仲裁机构转移等新情况的影响,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长速度已超过了往年的增长率,今年1-6月,全市共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290件,是上年同期的155%。尤为引起关注的是,今年5月1日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后案件大幅增加,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的立案情是5月217件,6月204件,7月1-9日105件。预计今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将达到3500多件。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步伐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经济步伐加快,我市作为北部湾经济区核心城市,随着企业驻入和劳动用工的大幅增加,劳动关系将更加复杂,案多人少,既不利于从源头上监控防范劳动侵权案件的发生,又不利于及时和就地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案件突增的原因
    (一)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不甚了解,担心新法所限制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发生,从而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采取了偏激行为,尤其是民营企业由于长期以来劳动用工不规范,成了侵权行为的多发区域。从上半年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看,民营(私营)企业占68.5%,国有企业占5.5%,集体企业占7.8%,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占4.2%,机关事业等其他单位占14%。
    (二)部分用人单位试图在《劳动合同法》刚开始实施,法律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的争议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约占30%左右。从争议的原因来分,劳动报酬占37%,社会保险占30.3%,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占30.2%,福利待遇及其他争议占2.5%。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中大部分是解除劳动关系引起的,即实际上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约占97.5%。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取消了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收费许可,过去因经济困难而打不起“官司”的障碍彻底排除。由于实现了劳动者维权零成本,加上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造成了短期内投诉案件的突增。
    (四)案件处理难度加大。一方面是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多,一个案件中同时请求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失业金赔偿等8-10项请求。另一方面是《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至今没有出台。再一方面是案件送达等程序增加而审结时限缩短了1/4的时间,给处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五)机关事业单位案件数首次超过国有企业案件数,且成倍高于国有企业。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了解不够,对劳动者权益重视不够,忽视了双方平等法律地位的关系,不依法用工,不依法进行管理,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依法规范解除劳动关系,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生争议后仍然没有端正认识,不利于矛盾的化解。
    二、建议及措施
    (一)仲裁机构“案多人少”问题急需解决。劳动争议仲裁“案多人少”的问题一直以来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从2003年我市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工作以来,在各城区建立了仲裁所,但县级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取得突破,县级仲裁机构缺失使一部门案件向市级上交,从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市级案件处理负担,2003年我市劳动争议仲裁为630件,但到2007年大幅上升为1880件,然而办案人员并没有随着案件的大幅增加而增编,去年市劳动争议仲裁院12名专职办案人员人均办案达156起。此外,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城区两级不再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故南宁市内原由这两级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劳动争议全部归至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即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处理。使本来就严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问题面临了更加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因此我们建议,在我市现有专职仲裁办案人员的基础上,加强劳动争议仲裁队伍力量,扩充人员编制,解决人手紧张的问题,扭转目前案多人少的被动局面,防止因监控不力、不到位导致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一方面,城区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员,已有多年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经验,在城区不能再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而市级又是急需增加办案人员的情况下,将原城区仲裁机构人员归并到市级仲裁机构中是充分发挥这些人员作用,缓解市级仲裁机构办案力量不足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另一方面,切实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加快县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落实编制和人员,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就地解决。
    (二)加强部门配合。一方面,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凡是成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都要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形成一个覆盖范围广、工作效率高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同时,充分发挥现有的2352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作用,开展调解工作,形成调解合力。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企业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职能,探索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与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协同办案机制,依法发挥我市现有1982个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尽可能将相对简单的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再一方面,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司法等部门的工作职能,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协调各基层调解组织制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联系制度,保持良好的业务联系,使调解劳动争议的成功率逐步提高。
    (三)继续加大三部新法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达到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规范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行为,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新增。
    (四)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与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紧密联系起来,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同时,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检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解除(终止)劳动规范情况等。对不合法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避免出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树立政府机关部门依法守法的良好形象。(骆树春、廖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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